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包括一與電能表液晶屏(1)大小形狀相同的遮光板(2)和兩塊設在電能表殼體(3)上的固定板(4),所述的遮光板(2)分別與兩塊固定板(4)轉動連接。上述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能夠為液晶屏遮擋太陽光。
【專利說明】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用于避免電能表液晶屏受到陽光直射的遮光裝置,具體講是一種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
【背景技術】
[0002]目前,市面上的電能表均沒有為液晶屏設置任何遮光裝置。這樣,液晶屏長期受陽光直射,會使得液晶顯示出現缺畫、變淡等情況,進而大大影響液晶屏的使用壽命。因此,基于上述原因,亟待需要一種能夠為液晶屏遮擋太陽光的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以解決上述問題。
實用新型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以上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能夠為液晶屏遮擋太陽光的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
[0004]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包括一與電能表液晶屏大小形狀相同的遮光板和兩塊設在電能表殼體上的固定板,所述的遮光板分別與兩塊固定板轉動連接。
[0005]所述遮光板的兩側均設有一個轉軸,所述的兩塊固定板上均設有一轉軸孔,所述的兩個轉軸一一對應地轉動連接在兩個轉軸孔內。
[0006]所述的兩塊固定板的內側均設有一球形凸起,所述遮光板的兩側分別設有一與球形凸起位置相對且供球形凸起嵌入的球形凹槽,所述的兩個球形凸起一一對應地嵌入在兩個球形凹槽內。
`[0007]所述遮光板的外表面上還設有一個手提塊。
[0008]采用以上結構后,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0009]本實用新型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的遮光板分別與兩塊固定板轉動連接,這樣當需要觀看液晶屏時,翻開遮光板即可;不需要時,放下遮光板即可。由于液晶屏避免了太陽光的直射,因此避免了液晶屏使用壽命的減少。
[0010]作為改進,所述的兩塊固定板的內側均設有一球形凸起,所述遮光板的兩側分別設有一與球形凸起位置相對且供球形凸起嵌入的球形凹槽,所述的兩個球形凸起一一對應地嵌入在兩個球形凹槽內。通過球形凸起和球形凹槽的限位,防止了遮光板在重力的作用下往下翻轉,從而給閱讀液晶屏提供了方便。
[0011]作為改進,所述遮光板的外表面上還設有一個手提塊,該手提塊的設置方便了遮光板的向上翻轉。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2]圖I是本實用新型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0013]圖中所不I、電能表液晶屏,2、遮光板,3、電能表殼體,4、固定板,5、轉軸,6、轉軸孔,7、球形凸起,8、球形凹槽,9、手提塊。
【具體實施方式】 [0014]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0015]如圖I所示,本實用新型一種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包括一與電能表液晶屏I大小形狀相同的遮光板2和兩塊設在電能表殼體3上的固定板4,兩塊固定板4與電能表殼體3為一整體,所述的遮光板2分別與兩塊固定板4轉動連接。
[0016]所述遮光板2的兩側均設有一個轉軸5,所述的兩塊固定板4上均設有一轉軸孔6,所述的兩個轉軸5 —一對應地轉動連接在兩個轉軸孔6內。
[0017]所述的兩塊固定板4的內側均設有一球形凸起7,所述遮光板2的兩側分別設有一與球形凸起7位置相對且供球形凸起7嵌入的球形凹槽8,所述的兩個球形凸起7 —一對應地嵌入在兩個球形凹槽8內。
[0018]所述遮光板2的外表面上還設有一個手提塊9。
[0019]以上僅就本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作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實用新型不僅限于以上實施例,其具體結構允許有變化。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所作的各種變化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與電能表液晶屏(I)大小形狀相同的遮光板(2)和兩塊設在電能表殼體(3)上的固定板(4),所述的遮光板(2)分別與兩塊固定板(4)轉動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板(2)的兩側均設有一個轉軸(5),所述的兩塊固定板(4)上均設有一轉軸孔(6),所述的兩個轉軸(5)——對應地轉動連接在兩個轉軸孔(6)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兩塊固定板(4)的內側均設有一球形凸起(7),所述遮光板(2)的兩側分別設有一與球形凸起(7)位置相對且供球形凸起(7)嵌入的球形凹槽(8),所述的兩個球形凸起(7)—一對應地嵌入在兩個球形凹槽(8)內。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能表液晶屏遮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板(2)的外表面上還設有一個 手提塊(9)。
【文檔編號】G01R1/02GK203376350SQ201320461264
【公開日】2014年1月1日 申請日期:2013年7月30日 優先權日:2013年7月30日
【發明者】魏偉 申請人:寧波三星電氣股份有限公司